2014-07-22 13:22:24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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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妇联向此次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吁请全国人大将家庭教育促进法列入立法规划,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范家庭教育的服务、指导和管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赵东花对记者说,这份提案也得到了广东省2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名提议。
赵东花代表说,目前,相对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我国缺乏完善、系统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与政策,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确认,家庭教育服务、指导、管理等支持系统既不健全也不规范,亟待立法回应。
社会在转型、家庭在变迁、教育在变革。在这个充满“变革”的时代,反观我国的家庭教育却一直延续着传统模式,问题突出。全国政协委员洪天慧说,一方面,家庭教育的实施处于无师自通、盲目无序、自给自足的状态,“养而不教”者有之,“教而无方”者有之……甚至“狼爸”“虎妈”大行其道,恶性案件频出。另一方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异常混乱,各类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规范。上述问题也亟待重新审视、回应。
何谓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如何定位?赵东花代表说,从性质看,家庭教育不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也是关乎民族和国家命运的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社会公共事务。家庭教育既是私人领域的,也是公共领域的;既需要家庭投入,进行家庭私育;也需要国家的支持、指导和保障,提供社会公育,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在现代的家庭教育中,国家不应当缺席。
赵东花代表强调,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为直接实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自由,国家介入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即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提供全面、充分、多元的服务,确立必要、合理、健全的规范。从而提升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准,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其全面健康成长。
洪天慧委员认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共同构成了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三者并列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三大教育支柱。其中,家庭教育是人初始的、覆盖全程的、最为重要的教育,是现代教育中需要支持、指导、管理、研究的独立的专门的教育领域。通过立法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62条明确提出,在未来十年将“制定有关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该规定为我国制定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据悉,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国妇联和教育部于2012年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和建议稿撰写工作。从调研情况看,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高。90%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教育对个体成长起重要作用; 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对立法的认同度更高; 78.1%的人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64.4%的人认为政府应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监管。另外,重庆、上海、深圳等地已经针对家庭教育问题开展了相关立法或调研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全国性立法奠定了一定基础。
《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将家庭教育促进法列入立法规划,立法重点内容包括家庭教育的界定、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家庭教育的特别措施(针对留守、流动、流浪儿童以及残疾、经济困难儿童的家庭教育,规定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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