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2 11:16:45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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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丹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环保法修订案修改报告,此前备受关注的公益诉讼主体限制条款有所修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由二审稿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区、市)里的环保联合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改为三审稿的“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这意味着,公益诉讼主体不再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
一直以来,环保部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民主参与的制度建设方面都走在国务院各部委前列。继去年草案一审稿民意征求激起一场强烈的公众表意“风暴”后,此次在众多立法修法中又“第二次民意征求”,同时,环保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并在官网全部公开。在这封被许多媒体认为在“中国修法史上前所未有”的函件中,民意表达被放在了显著地位。事实上,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一直是当中最关键的主体。但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以来,已有23年无实质修改,这期间正是中国环境恶化的30年,这与现有法律严重落后时代有很大关系,同样与公民环境权一直未被写入法律当中有莫大关系。正因此,修正案中公益讼诉成为万众瞩目之条款——如果企业违法,公民可以告企业;如果环保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公民也可以告环保部门。此次扩大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可以说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一大确认。
当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到了不得不重视的地步。于是,公民环境权便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立法议题,其所包含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四个具体权利,都应该在环保法修订中有清晰的表述。公民有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有关环境信息的权利。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被立法所确立的时代,在环境法领域,规定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有关部门的环境资源信息公开亦属必然要求。即使一些环境信息尚在涉密期,也应该依据有关程序给百姓一个交代,不能以一句“机密”搪塞。同时,公民享有参与政府关于环境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决策及实施过程的权利。一方面使各种群体能够充分表达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建立各种利益平衡、寻求利益共存或利益妥协的方式和途径;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公众监督机制,政府既是监督方也是被监督方,企业需要接受政府和第三方的监督。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要摆脱旧法的种种弊端,其要义在于通过强化政府监管的能力与动力来保障公民环境权。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这为环保法的修订提供了大刀阔斧修改的空间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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