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2 10:53:24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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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丹
五年间,广东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44508人,位居全国首位,并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作为流动人口大省,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此类案件的大多数,其中非广东省户籍的占52%。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首次公开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2008-2012)中,显示的一组不容乐观的数据。但随着科学的非监禁刑适用标准体系的初步构建,对当中近五成未成年人罪犯进行了社会矫治,而随着非监禁刑适用率的大幅提高,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呈下降趋势。
广东法院此次发布的白皮书,不仅为学者提供了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广东样本”,具有实证分析的价值,还凸显出审判机关的社会责任感。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具有心智发展不成熟、对外界反应特别敏感等与成年人截然不同的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必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为了贯彻“特殊保护”原则,近年来广东法院首创了一系列司法制度,特别是“四分开”(即分开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开矫治)、心理测评与干预、判后矫正建议等被最高法院向全国推广。其中,广州中院首创的心理测评与干预制度被《刑事诉讼法》及解释在修订时予以吸收,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单独的特别程序规定。
单独的程序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犯罪人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特点、犯罪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等帮教措施,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保护。但从根本上说,审判庭如何理解和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是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键环节。事实上,对于未成年人审判轻刑化一直存在争议,尤其在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上升趋势的现状下,有人担心,对未成年人定罪尺度的放宽有可能纵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一种有恃无恐的心态。轻刑化自然不等同于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背后一个很大的原因便是家庭与社会教育的缺失,这样的责任并非完全由未成年人自身造成,却由其独自承担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材施判,能最大限度地挽救一个可能重返正途的年轻生命。刑法之所以起到威慑作用,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重刑化,而在于及时处理,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生病的孩子”如何“治病疗伤”,如何“寓教于审”最大程度地挽救问题少年,如何执行裁判全力矫治未成年人,如何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审判环节至关重要,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次白皮书的公布便是这种责任感的体现,但具体到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中,却需要实现专业化的审判,不能一判了之。社区矫治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没有后续的帮扶与教育,没有有效的监督措施,矫治便丧失了基本的意义。而这一切无疑都需要更多制度建设的有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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