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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01-9999社会工作者
【导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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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社区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确定。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
 
第三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监督和保护。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民政部门(社区办)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 掌握社区居民的详细情况,了解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解决社区居民的后顾之忧;
 
(四) 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层面与居民群众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全社区;
 
(五) 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 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 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 取得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 参加培训;
 
(四) 提出陈述、申诉和控告;
 
(五) 申请辞职
 
(六) 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聘和录用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负责招聘,并在盟市民政局(社区办)备案。
 
第八条 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 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复员转业军人可放宽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 年龄在18周岁至40周岁之间,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从事社区工作三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
 
(四)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一)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 被开除公职的;
 
(三) 依法不能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一) 招聘基本程序是:编制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
 
(二) 考核、体检由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 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公布成绩和拟聘人员名单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负责实施;
 
(四) 制定笔试试题、确定招聘考试时间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负责实施;
 
(五) 按考试成绩择优录用,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负责实施,签订劳动合同由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为三年;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满三年可签订续聘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对符合招聘条件,有在社区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应根据社区服务功能职责,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推进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扁平化、网络化。全面实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密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第十四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满意度要至少占到分值一半。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工作由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后,报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备案,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Rukawa ka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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