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8〕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3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含2014年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和学位;从事社会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社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和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2014年
6月14日14:00-16:00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2014年
6月15日9:00-11:00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14:00-16:00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00-16:30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专用答题卡首页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全部科目。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请报考人员使用具备网上支付功能的
银行卡进行自助支付。
(二)报考人员按照“老考生”和“新考生”两类人员管理。
1.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的“老考生”是指:2013年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网上成功缴费即为成功报考,下同);
2.报考社会工作师的“老考生”是指:2012年和2013年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
3.“老考生”不需要资格审核,只需在照片审核后缴费完成报名。其余视为“新考生”,考生需在现场资格审核和照片审核后,进行缴费完成报名。台湾居民按照“新考生”管理。
(责任编辑:Rukawa kae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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