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8 15:53:00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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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情形 |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
赔偿机关 |
备注 |
财产权 |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如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侵权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
人身权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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