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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梳理

2013-10-31 14:38:30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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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梳理
 
  -- 法的本体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可诉性、程序性、强制性、稳定性。
 
  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规范。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
 
  1.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求: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三、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在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等。
 
  (二)法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性。包括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采用过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一国法以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及本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为限,但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及于全国。有些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有些法仅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
 
  3.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根据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确定,如果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规定具体施行日期的,则从公布之日施行。
 
  (2)法的终止时间,法因为废止而失效。一般分为明示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明示的废止,即通过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明文规定或者单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专门废止旧法。(通过立法活动废止)
 
  默示的废止,即在法律适用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上位法与下位法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而使下位法事实上被废止。(通过适法活动废止)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四、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中国的部门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系并不是法律体系的简称,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经济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六、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法律行为
 
  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力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我国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种类有:物、人身、行为、智力成果。物(物权法律关系);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人格权法律关系)
 
  (三)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分为: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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