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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3

2013-08-09 13:51:3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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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原则与立法活动特点

  (1)以“隆礼” “重典”为立法原则。为体现其“隆礼”的特征,《暂行新刑律》不仅完全保留了《大清新 刑律》正文中关于礼教的内容,而且还在删除充满礼教内容的《暂行章程》5条后,以公布《补充条例》的形 式恢复了其中的部分条款,加重了对某些违背封建礼教罪的惩罚。

  北洋政府的“重典”体现在刑罚制度上,就是恢复了巳被清末法律废止的封建流遣刑和身体刑。1914年, 袁世凯公布了《徒刑改遣条例》,同年公布的《易笞条例》又复活了笞刑。

  (2)在立法活动中大量援用清末法律,制颁众多的单行法规,并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据 不完全统计,从1912年到1927年,北洋政府大理院所汇编的判例有3900多件,公布的解释例也多达2000 多件。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 三读通过。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天坛宪 草”共11章113条。它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 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 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 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 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最后,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

  这样一部宪法草案,当然为一心独揽权力的袁世凯无法容忍,遂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国民党,并最终于1914 年1月解散国会,“天坛宪草”也因此而成废纸。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 约法”,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的 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2)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 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3)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 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

  (4)虽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大体相同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 “于法律范围内” 或“依法律所定”的前提条件,由于立法权及宣告戒严权均操之于大总统之手,实际上《中华民国约法》为限 制、否定《临时约法>〉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宪法根据。

  3.《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 专政而授意炮制,故又被称作“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该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 之修正解释及效力。《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其一,条文完备,形式民主。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如为 标榜反对帝制复辟、赞成共和而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在政治 体制上,表面上仍肯定内阁制和议会制。但是,在这一切的背后,却是军阀独裁制度的法律化。

  其二,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 巩固曹锟、吴佩孚控制的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实际上宪法成了大小军阀实现 利益分配的账单。

  三、刑事立法

  1912年3月10日,由袁世凯发布的关于援用前清法律的“临时大总统令”中,明定可以“暂时援用”清 末制定的《大清新刑律》,但加上了 “与民国国体抵触各章条应失效力”的限制。

  法部对《大清新刑律》的删修内容主要有三:第一,将律名改称为《暂行新刑律》;第二,删除了 “侵犯 皇室罪”全章12条及伪造或毁弃“制书” “御玺”者,窃取、强取或损害“御物”者等7条,以及《暂行章 程》5条;第三,修改了部分字面,如将“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复奏”改为“复 准”,“恩赦”改为“赦免”,共涉及25条。1912年8月12日,北洋政府公布了《暂行新刑律实行细则》10条。 1914年12月24日,袁世凯又公布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将其原来规定的刑罚分别加重。

  刑法修正案。北洋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两个刑法修正案。1915年2月17日,第一次修正刑法草案完成。其 要点在于迎合袁世凯独裁专制、复辟帝制的需要,其中特别增加了《侵犯大总统罪》《私盐罪》和《亲属加重》 各一章,并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中关于尊亲属相犯不得实行正当防卫以及“无夫奸”的规定,纳人刑法 草案正文。该刑法修正案未及议决公布,袁世凯即告垮台。1919年草成第二次刑法修正案。该草案共分《总 则》《分则》两编,更多地吸收了不少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条款,北洋政府的这一刑法修正草案也未付诸公 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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