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9 10:41:17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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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
1.《大札撒》
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人发布的命令称为“札撒”。它来源于蒙古社会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种种社 会习惯或行为规范。为适应开疆拓土的需要,成吉思汗十分重视法律风纪的作用。《大札撒》即是成吉思汗召 集制定的,其内容主要为成吉思汗的训言及蒙古社会的习惯,如关于不同身份人之间的关系、行为规范,蒙古 族自己的民族习惯和迷信禁忌等。作为蒙古部族初创期的法律规范,它不完备也不系统。
2.《至元新格》
《至元新格》是元朝的第一部法典。元朝初年,一直没有制定本朝的法典,而是沿用了金朝的《泰和律义》 作为断案的依据。至元八年(1271),《泰和律义》被禁止使用,元朝政府开始制定本朝的新法典,《至元新格》 就是这一时期编订的。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五月,元世祖命中书右丞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 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即为《至元新格》,尔后由忽必烈颁行全国。它的内容包括了公规、治民、御盗、理财 等十个方面,是当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条文的总结。《元史•刑法制》说它“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 已,不比附旧律也。”
3.《大元通制》
元成宗时期开始编纂,于元英宗时期完成。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汇编了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 例、制类。其中,诏令相当于唐宋的敕条;条格是元代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 属部门的政令,相当于唐宋时的令、格式;断例既有断案事例又有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唐宋旧律。它是元朝最完 整、系统的一代大法,但内容大部分巳遗失,现存条格部分共20篇。
4.《元典章》
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朝自元世祖以来五十余年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 各方面圣旨条画、律令格例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集成。《元典章》以纲、目等编排,分《前集》和《新集》。 其中《前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类,其下各分门目。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 的体例为明朝法律所效仿。
二、刑事立法
1.蒙汉舁化
蒙汉异法是元朝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原则。元朝法律規定,窃盗罪犯要刺字,初犯刺左臂,再犯剌右臂, 三犯刺颈项,强盗罪初犯就要刺颈项,但蒙古人犯有此类罪行却不在“刺字之条”。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 汉人者,只是“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即可了事,汉人在同样情况下打死蒙古人,就立即处死,还要赔付 烧银。
2.刑罚制度的变化
刑罚体系确立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继承折杖制;凌迟刑被定为死刑最高刑;刺字刑上的民族不平 等。在犯罪分类上,特别强调“强奸幼女罪”的罪名并加重处罚;在量刑原则上,崇尚轻刑,尤其是对婚姻家 庭方面的犯罪处罚较前代为轻;蒙汉之间定罪量刑上极不平等,“烧埋银”即是典型的一例。
三、民事立法
1.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元朝不动产的买卖须具备“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四个要件才能 生效。典当契约:元代典卖称为典质或典当,形式要件与买卖契约基本相同,对典当的收赎年限没有明确规 定,只要有契约即可赎回。
2.损害赔偿
元朝法律规定,对被害人造成残疾的,加害人应在受到刑罚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伤害性质和程度的 不同,损害赔偿分为“养济之资” “养瞻之资” “医药之资”等几种,对于杀人罪,则要向罪犯家属征收“烧埋 银”给雇主。烧埋银,是元朝法律规定在对犯罪人处刑的同时,并科对被害人予以赔偿财产的制度。烧埋银主 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五十两给苦主即受害人家属。 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2)地方司法机关。元代的司法体制仍然是传统的行政兼理司法模式,各级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司法长官。 行省的设立,使元朝的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路、府、县四级。
2.诉讼审判制度
(1)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司法管辖体制。在实行地区管辖的同时,元朝又根据民族、身份、宗教的不同而 实行特别的专门管辖。
(2)诉讼篇的设立。诉讼在法典中单独设立一篇的编纂方式始于《元典章》。在法典中专设诉讼一篇表明 了时人已经对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异有了明确的区分,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程序 上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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