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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中国法制史之战国-南北朝法律制度1.3

2013-08-09 10:25:52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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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立法概况

  1.立法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所谓约法省禁,就是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这是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2)德刑并用(或说刑礼并用)——汉武帝时认为秦朝法令之失,在于“专任刑罚”。而法令只能“诛恶” 不能“劝善”,不是治本的方法。因此要想治本,必行“仁义”,即把礼和刑结合起来使用。这种刚柔相济的治 国之道,成为汉代武帝及其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3)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认为霜降以后万物肃杀,司法机关应开始断狱行刑,以 顺应天时,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从事”。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蒙上一层神秘的迷雾。

  2.约法三章

  公元前208年,各支反秦义军的首领相约:“先人定关中者王之。”不久以后,刘邦统率大军攻占咸阳,推 翻了秦王朝的统治。为了在未来的斗争中取得主动,刘邦旋即还军霸上,同时鉴于“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为 了顺应民心,除秦苛政,遂“反秦之敝”,“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项在 楚汉大战将临,胜负难卜的情况下采取的权宜措施,收到了笼络民心,争取支持的效果,一时“秦人大喜,争 持牛羊酒食现飨军士”,它对刘邦集团安定关中、打败项羽、一统天下起了重要作用。

  3.《九章律》

  《九章律》亦称《汉律九章》,由汉高祖刘邦命萧何在秦六律基础上制定而成,因有九篇而得名,是汉朝最 主要的法典。九篇依次是: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前六篇是在秦六律基础上制定而成,源于 李悝的《法经》。增加三篇的主要内容是:《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 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用马畜牧和驿传之事。

  4.法律形式

  (1)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这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令是汉代仅次于律的重要的法律载体,皇 权的至高无上赋予它独立的法律品格,使之直接成为法律的渊源。

  (3)科,也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条文,叫作“事条”,也叫“科条”。

  (4)比,是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依据。又叫“决事比”,是秦朝“廷行事”的演变与发展。比是汉代常见 的法律术语,也是汉代的法律载体之一。

  二、刑事立法

  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汉文帝批准的改革刑制的内容是:凡当 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就 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 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汉景帝继位后再次修改法律,首先是减少笞数。其次,景帝又命丞相刘舍等制定棰令,具体规定了笞棰的 规格及施刑部位,并规定施刑中途行刑者不得更换等。至此,减轻刑罚的目的基本实现。

  2.刑罚适用原则

  (1)保障贵族官僚特权的上请制度。就是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皇 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减免其刑罚。

  (2)矜老怜幼的恤刑制度。

  (3)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就是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犯罪而减免刑事责任。这 一刑法原则来自于儒家的思想。汉律这一规定,对其后封建刑事立法具有重大影响,为此后历代封建法典所

  3.主要罪名

  (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3)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

  (4)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两汉的司法机关,在中央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组成,在地方则由封国、州、郡、县长官组成。

  皇帝是最高审判官,实际控制着最高司法权。首先,皇帝握有疑难案件的最后裁诀权。其次,皇帝经常亲自进 行审判。通过复核、审判、大赦等程序,皇帝把最高司法权紧执手中。

  廷尉既是中央司法机关名称,又是最高专职司法长官。其主要职责是掌刑狱,既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 狱,又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汉朝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上分为州、郡、县三级。汉初由于郡县与封国并存,封国也享有相对独立的审判 权,由内史典狱。景帝以后王国改制,封国与郡县比同,封国丞相同于郡守县令,也职掌司法。郡设郡守,景 帝后改为太守,下设决曹椽史掌司法,是一审的上诉审级。县设县令,下设县丞佐理司法,为初审机关。

  2.监察制度

  汉朝的监察机关,在中央为御史台,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在地方为中央派出的刺史。御史大夫 以察举违法为职责,对官吏的违法案件,不论是否有皇帝或丞相的指令,都有权进行案问。至东汉时期,由御 史中丞掌管司法监察,成为御史台的长官。

  武帝时为强化中央集权制度,严格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划分全国为十三部,作为监察区,各部派刺史一人 为固定的监察官。京师附近地区设司隶校尉掌管监察职权。各部刺史根据汉武帝手订的“六条问事”,对所属 郡国进行监督。

  汉代的监察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以明确的法定标准察吏;监察官位卑权重,可以纠弹宰相一级的高 官;州部刺史的任期有定限,以防止与地方豪强官吏结党为奸;对于执掌鞫谳疑案的治书侍御史,要求选择习 明法律者担任等。

  4.春秋决狱

  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 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还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 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 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 一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春秋 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 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 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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