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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治

2013-08-08 14:08:5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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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法治的含义

  —、法治的内涵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既是指一种治国方略、社会调控方式,又是指一种依法办事而形成 的法律秩序,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

  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2.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依法办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

  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在追求经济自由、追求政治民主、反抗封建专制过程中逐渐建立的。作为一个动态概 念,法治要求依法办事。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是在社会关系中实现了的法制,法律秩序可 以被看作是法律实现的终点。

  3.法治是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

  在法治社会,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是以维护和促进全 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法律至高无上,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须以保护人民 权利为核心,尊重和关怀人权;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必须互相制 衡;滥用权力应受到追究;法律的适用、执行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非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 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4.法治是一种社会理想

  法治所追求的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模式和秩序,包括富裕、民主、文明和安全。可以说,法治包含两个部分 内容,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 “依法办 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 “法律主治” “制约权力” “保障权 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 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强调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表明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广泛调整,突出法律调整的正当性。

  二、法治与法制

  1.法制的概念

  法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2.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它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 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制约权利和保障权利等内涵。

  三、法治与人治

  1.人治的概念

  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 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人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从我国封建专制制度的发展史上看,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国家的大政方针由皇帝一人决定。

  第二,法律没有稳定性,皇帝可以“一言立法” “一言废法”。

  第三,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限制。

  第四,法律的作用大小和实际效能取决于皇帝的主观意志。

  2.法治与人治的比较

  大量事实表明,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生动体现。法治与人治,作为对立 的治国方略,其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4个方面:

  (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

  (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定。

  (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

  (4)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人治论强调个人权威,即权大于法;法治论强调“法律至 上”,即法大于权。

  四、法治与德治

  1.德治的概念

  德治是人类社会用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榜样示范、道德礼仪、教化活动、 制定乡规民约和宗族家法、舆论褒贬等形式实现。

  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2)法治对德治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3)德治为法治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二节法治与民主

  _、法治与民主的_般关系

  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联系最为密切,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具有内在的共生关系。

  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构建和运行必然要实行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民主;另一方面,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 基础,没有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 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 量源泉。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社会 主义法治保障民主。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密切结合、不可分割的。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把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统一起来,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同步发展。

  第三节法治国家

  —、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国家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一致性和共生性。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还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法律 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 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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