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 山 县 畜 牧 食 品 局
关于公开招聘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告
为解决我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专业技术人员急需短缺的问题,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营山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面向2013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5名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须在2013年7月前取得毕业证书,否则视为不符合招聘条件并取消聘用资格)。
(二)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服从安排,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一致;
4.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三)专业(岗位)条件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须是食品质量与安全、分析化学、化学、应用化学、化学生物学专业,具有较好的检验检测专业技术基础和检测仪器操作能力。
凡不符合招聘对象和招聘条件的人员,在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聘用等任何一个环节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符合条件并有意向报名参加招聘考试的高校毕业生请于2013年6月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30)在西南大学(北碚校区)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报名,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报考人员请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反映学业成绩的档案资料、学校出具能按时毕业的有效证明、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同底彩照2张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初试和报名登记。报考者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填报虚假信息及材料。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名额之比不低于3:1,确属特殊原因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可将开考比例调整为2:1,仍达不到这一要求的,由政府人社行政部门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二)考试
1.考试方式、内容: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综合淘汰的考试方式进行。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笔试分《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两科,满分均为100分。《综合知识》笔试内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综合知识》成绩占笔试总成绩的65%;《专业知识》笔试内容以所报专业(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为重点,《专业知识》成绩占笔试总成绩的35%。
(2)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所有参加笔试的考生均参加面试。采取
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等。
2.考试时间、地点
(1)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2013年6月21日 9:00-11:00《综合知识》、《专业知识》。笔试地点以通知为准。
6月21日下午3:00前公布笔试成绩及占位情况。
(2)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面试地点以面试通知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报到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面试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不再递补面试人选,面试仍然有效。
3.成绩计算办法
笔试总成绩=《综合知识》成绩×65%+《专业知识》成绩×35%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4.公布拟聘人员。根据招聘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拟聘人员(如拟聘人员考试成绩出现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为拟聘人员)。
(三)考核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山县畜牧食品局组成考核组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四、聘用
(一)对考试和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
(二)按程序审核、上报、审批后,对拟聘人员办理聘用及上编手续。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一律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管理,享受同类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聘用合同和未按时报到上班的,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因取消聘用资格出现的岗位空缺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顺序可依次递补。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严格工作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对违规违纪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相关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本《公告》由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山县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17-8377693
营 山 县 畜 牧 食 品 局 0817-823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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