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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

2012-12-03 11:00:33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010年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

  《申论》试卷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的作文考试不同,是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

  4.答题时请认准题号,避免答错位置影响考试成绩。

  5.作答时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有效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二、资料

  1.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表现形式,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国家财产的一种特殊形态,与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党政机关是国家秘密生成的重要源头和运转枢纽,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制作、使用和处理的主要承担者。现代社会,特别是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并广泛应用于机关办公系统的情况下,一方面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秘密的载体由纸介质为主扩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另一方面,随着保密知识越来越丰富,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工作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亟须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不断地进行补充和完善。

  2.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政府网站日益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和形式。据权威部门统计数据,2008年中央部委政府网站的普及率达到96.1%,省市级政府网站普及率达到100%,地市级政府网站普及率达到99.1%。政府网站由于其公开及时、辐射广泛、获取便捷、信息完整,已经并将继续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导方式。与此同时,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保密审查规定导致泄密的问题日趋严重。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门户网站违法披露国家秘密信息事件呈上升趋势,在泄密事件中所占比例也迅速攀升。

  3.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导致泄密的原因很多。一些涉密人员严重缺乏做好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保密观念滞后,不了解高技术窃密的基本常识,对基本的防范手段不知不会,也就意识不到违规操作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2008年6月,某单位发生一起计算机泄密事件,责任人王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谈到泄密原因时,王某说:“我平时都没有注意到非涉密计算机不能处理涉密信息的规定,电脑里的东西就跟柜子里放的东西一样,要是你不把电脑里的东西拷贝给人,别人怎么会拿走呢?”有些涉密人员虽然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常识,但由于工作繁忙,疏忽大意,犯了一些不该犯的低级错误,导致泄密。2008年10月,某单位发生计算机泄密事件。调查发现,该文件资料并不属于计算机使用人赵某的知悉范围。原来在3年前,赵某在维修本单位某干部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时,为了防止电子文档丢失,就将其中的文件资料复制到移动硬盘中备份。然而,维修完成后,他忘记将硬盘中的文件清除,之后又违规将该移动硬盘接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导致泄密。在近期发生的泄密事件中,相当一部分泄密责任人都是各单位的业务骨干。他们大多都有一个习惯,就是广泛搜集各种资料,以方便查阅,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却忽视了有关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某一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刘某在谈到泄密原因时,认为“祸根是源于多年养成的工作习惯”。多年来,他为了工作时查找方便,在计算机中错误地存储了大量不同来源的资料,却忽视了重要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要求,教训深刻。另一泄密事件责任人秦某则称自己“写东西有个毛病,就是见到东西就想留下来”。正是这种不良的工作习惯致使他们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涉密文件资料数量惊人,泄露后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不可忽视的是一些工作人员还存在着不少错误认识,如无密可保、密不可保和盲目自信等。

  4.当前的保密形势日益严峻,少数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时不经保密审查造成泄密。如某政府部门为充实网站内容,直接从机关文印室批量拷贝有关文件,不走先审查后发布的正规流程,而是边发布边审查,致使大量涉密文件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再如某政府部门利用互联网站办公,不经保密审查,直接将工作动态、请示报告等涉密文件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还有少数政府部门网站为丰富网站内容,将本部门印制供内部使用的文件汇编,集中在网站上予以发布,导致汇编中混有的涉密文件被泄露。有些部门在转载其他部门产生的信息时不经保密审查造成泄密。有的只审查目录不审查文件内容;有的只审查文件首页有无密级标识不审查文件全文;有的只审查文件正文不审查附件。如某政府部门网站信息管理员在刊登信息时,仅对文件正文进行了审查,没有发现文件附件属于涉密内容,而把正文连同附件一并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还有的只审查文件出处不审查文件内容。此外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管理也存在漏洞:少数政府部门没有将涉密网和政府网站物理隔离。如某政府部门将重要涉密基础信息库与政府部门网站相连接,通过该政府部门网站就可调取涉密网中的有关信息,造成严重的泄密隐患。一些涉密人员在明知不能使用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为了工作方便,擅自使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导致泄密。在某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中,泄密事件责任人郑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郑某在检讨自己的行为时说:“有时候着急起草新闻稿,需要找一些素材,为了图方便就擅自将内网笔记本重装系统后,连接了互联网。”少数政府部门在连接互联网的OA系统上处理涉密信息。如某政府部门有关人员错误认为在互联网上采取防火墙、密码登录等方式可以避免公众浏览内部网络,而在OA系统中刊登大量涉密信息,结果OA系统防护被攻破,造成涉密文件泄露。少数政府部门擅自向网站制作单位提供涉密信息。如某政府部门在开发部门网站时,未经保密审查,将本单位一些涉密的工作简报提供给网站制作公司用于网站调试,该公司在调试过程中将有关简报直接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少数政府部门随意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拷贝文件资料,还有些政府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缺乏规范的定密程序。如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撰写含有涉密内容的工作总结时,未履行法定的定密程序,就自行将文稿送单位文印室打印,该政府部门网站信息管理员从文印室拷贝该份文件后,未待保密审查就在网站上刊登,造成泄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考验和新的问题,如保密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干部包括领导干部保密意识不强,缺乏政治眼光和法制观念,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利益驱动明显。有些人奉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惜践踏国家保密法规和出卖国家秘密,以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所谓的个人价值体现。近年来涉密主体增多。越来越多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民营企业进入涉密领域,原有的保密管理体制出现了盲点。人员流动加剧。一些高科技人员和涉密人员离职跳槽到外资企业、跨国公司或移民外国等,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6.近年来,由于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保密意识或对保密规定不重视,纸介质涉密载体丢失和泄密事件也时有发生,如2008年8月22日,某单位机要员胡某在临近下班时接到电话,前往上级机关领取一份机密级文件后,没有将其送到办公室保存,而是将文件放进皮包里前往饭店去参加老同学聚会,不巧皮包被偷,导致文件也丢失。而此时,胡某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又犯了一个错误,没有及时向领导报告,错失了寻找文件的最佳时机,结果受到了严肃处理。再如某经济部门负责人携带记录了大量涉密信息的笔记本与外商谈判,将涉密笔记本遗忘在酒店,造成泄密,该负责人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009年,某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为了帮朋友解决一技术难题,擅自将持有的涉及某军品制造标准的机密级资料通过普通邮局邮寄,被有关部门查获,受到了严肃处理。

  7.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严禁在普通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用手机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这是因为普通电话属于明传通信工具,不具有保密功能。手机通信传输系统,是开放的无线通信系统,通信信号是在空中传输的,只要有相应技术设备,就可以截听通话内容。手机易被用于遥控窃听,通过遥控操作,使之从关机或待机状态转换为通话状态,在无振动、无屏幕显示的情况下,将周围的声音发射出去。同时,手机还可以与互联网无线连接,所以在手机通话中谈论涉密内容或用手机发送涉密信息,很容易造成泄密。

  〖=2〗8.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在该《条例》中规定了保密审查的相关要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一规定,确定了保密审查的主要原则。一是“谁公开谁审查”。按照《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之一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与此相适应,“谁公开谁负责”。《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未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法律责任。二是事前审查。即保密审查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以前进行。三是依法审查。依法审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主体要合法,即审查主体是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程序要合法,即保密审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要合法,即保密审查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

  9.《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保密审查内容应做到“四看”:一看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二看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三看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四看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秘密。

  10.《条例》还规定了保密审查的方式和程序。其中目录审查是对本机关、单位制定的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目录是依法主动公开信息的依据,应当对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查。信息审查包括对依法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查。保密审查程序为:一般审查程序。《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从工作实践看,一般审查可分为: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审查批准。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据此,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报送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同时听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特殊情况处理程序。拟公开上级或者同级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信息产业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是,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对于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首先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之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秘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仍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11.瑞典1766年制定了有关着述与出版自由的法律,此后许多国家相继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其中包括信息豁免公开及相应的审查制度。豁免公开的信息就是可以或应当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换言之,就是要予以保密的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通常包括国家秘密、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决策前的内部讨论信息、侦查和刑事执法信息、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等。决定豁免公开主要通过利益平衡。以英国2000年信息公开法为例,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即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的利益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如果一项特定的信息一旦公开,将会或者可能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该项信息就应当不予公开。二是第三方利益,即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的利益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豁免公开可以分为绝对豁免公开信息和一般豁免公开信息。对绝对豁免公开信息,行政机关不仅可以不予公开,还可以拒绝告诉信息申请人,政府是否拥有该信息。因为对某些信息来讲,政府只要回答是否拥有,就已构成披露。关于由谁决定信息可否公开以及怎样审查,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由行政机关首长负责,二是由信息专员负责,三是由专门委员会负责。有的国家的信息公开法还对保密审查中涉及部门之间的协调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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