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8 09:52:0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贵州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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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充实基层警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阳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2年贵阳市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贵阳市2012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现公布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按照制定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考计划及职位
此次共招考人民警察1000名,其中贵阳市公安局金阳分局120名、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180名、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160名、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75名、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64名、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73名、贵阳市公安局小河分局68名、清镇市公安局35名、修文县公安局35名、息烽县公安局35名、开阳县公安局35名、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100名、贵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10名、贵阳市公安局塔山分局6名、贵阳市公安局中心分局4名。各招考职位详见《贵阳市2012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职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外省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大专及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历2013年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4、定向到贵阳市区(市、县)的2013年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区(市、县)职位。
5、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和由贵阳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人员(以上简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6、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办理退伍(役)手续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部队退伍(役)士兵。
7、截止2012年11月13日仍在贵阳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岗位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满2年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18周岁以上(1994年11月13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1年11月13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学历学位人员放宽到35周岁(1976年11月13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
5、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职位,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由贵阳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限截止2012年11月13日服务满两年的人员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限截止2012年11月13日期满一届的人员报考。
6、定向招录“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2年11月13日仍在贵阳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岗位工作,且在警务辅助岗位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均满2年的人员报考。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0年以来招录(以招考年度计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2013年毕业生;截止2012年11月13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历2013年毕业生截止2013年9月30日仍未取得报考职位要求学历证书的人员。
5、在读的非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6、截止2013年1月1日仍在部队服役的人员。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8、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9、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1、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3、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4、其他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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