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0 10:03:24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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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中,用人单位因求职者的性别、年龄、体貌,甚至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求职者的现象恐怕并不少见。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如果求职者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不得以年龄、婚姻状况等为由拒招求职者
作为一个章节,“公平就业”被写入《条例》。
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以性别、年龄、体貌、户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职者。
同时,在发布招聘信息、广告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
对于这样的规定,在一家大型民营企业工作的贾女士非常赞成。“现在生活节奏太快,多数民营企业老板也非常现实,看你还没结婚,就想将来你要谈恋爱,会分散精力;看你还没生孩子,就想你将来得怀孕、休产假,都会耽误工作。”贾女士认为,这样的规定无疑对劳动者来说是从法律层面更好的保护。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面临处罚
在就业服务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工作。
同样被列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的行为还包括:以欺诈、胁迫、暴力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权益;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关工勤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对于就业困难人员,《条例》指出,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市场安置等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岗位补贴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应当优先用于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管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社会管理需要的非执法性质的辅助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按照《条例》,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有明显就业歧视行为或者从中营利的;截留、侵占、挪用政府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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