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决定,从2010年8月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其中,2009年招募的、截至2010年8月底仍在岗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从2009年8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凡是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签订服务协议的各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的当月,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