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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共 青 团 四 川 省 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人发〔2007〕16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办、团委: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团中央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6〕16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研究制定了我省《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6〕15号),2006年省和部分市已开展“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应募的高校毕业生逐步上岗开始志愿服务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实践,“三支一扶”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对“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形成畅通有序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流动机制,现制定有关政策如下:
一、“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享受的政策
(一)生活补贴。参加“三支一扶”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在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的(名单附后,以下称艰苦边远地区县)乡镇及以下基层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在其他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50%。本文印发之日前低于此标准的,不予补发。
市(州)自行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生活补贴从志愿者报到上岗开始计发。上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全月生活补贴,下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半月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