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促进本市“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农村基层人才开发,根据中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精神及本市《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沪人〔2006〕1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三支一扶”计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连续5年,每年招募500名左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本市10个郊区县乡镇(街道)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三支一扶”计划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指导区县“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县“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区县“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及相关的后勤保障,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负责对大学生的动态管理,做好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并通过信息库及时向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报送大学生岗位变动信息、奖励培训信息和离岗信息等;负责大学生的选拔培养和后续服务,将优秀大学生纳入后备干部和人才培养计划,有计划地提供专业培训、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
第七条乡镇(街道)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会同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落实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参照在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指定带教老师。
第九条各级人事部门要在“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中发挥具体牵头作用,与“三支一扶”计划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合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宣传动员,协助做好组织招募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生活补贴、政府奖励、社会保险费、交通补贴等经费及相关工作经费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制定。农业、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用人单位进行指导,协助做好专业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等工作。团委部门负责指导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