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三支一扶”计划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委、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团委,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根据本市《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沪人〔2006〕139号)的规定,为加强本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促进本市“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农村基层人才开发,经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
上海市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
《上海市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促进本市“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农村基层人才开发,根据中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精神及本市《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沪人〔2006〕1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三支一扶”计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连续5年,每年招募500名左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本市10个郊区县乡镇(街道)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三支一扶”计划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指导区县 “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区县“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及相关的后勤保障,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 “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负责对大学生的动态管理,做好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并通过信息库及时向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报送大学生岗位变动信息、奖励培训信息和离岗信息等;负责大学生的选拔培养和后续服务,将优秀大学生纳入后备干部和人才培养计划,有计划地提供专业培训、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会同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落实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参照在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指定带教老师。
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在“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中发挥具体牵头作用,与“三支一扶”计划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合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宣传动员,协助做好组织招募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生活补贴、政府奖励、社会保险费、交通补贴等经费及相关工作经费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制定。农业、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用人单位进行指导,协助做好专业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等工作。团委部门负责指导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募
第十条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和回生源地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优先。
第十一条 招募对象主要为本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外省市高校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本市“三支一扶”计划招募时间为每年上半年。根据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招募方案组织实施。招募工作按照汇总计划,组织招募,确定人选,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期限为2年或3年,由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中约定。
第十四条 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在“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前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的方针政策、本市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本市农村经济社会情况、基层工作方法等。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未按规定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十六条 在乡镇(街道)、村基层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应当与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签订“三支一扶”计划协议,在非乡镇所属单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三支一扶”计划协议。协议一式四份,乡镇(街道或单位)与大学生各执一份,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一份,另一份存入大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其户口及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二)非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暂时保留在学校,可以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三)人事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
入党的,由服务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服务单位要将“三支一扶”大学生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切实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业务素质。“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报考执(职)业资格参加必需的培训,由服务单位按照在职人员的规定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关于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相关经费安排等问题的通知》(沪人发〔2006〕145号)文件规定享受日常生活补贴、政府奖励、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交通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予以调整。调整时,应做好相关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休息(假)权。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照“三支一扶”政策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服务单位各项制度,不适合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后,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申请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15日(支教大学生应提前30日)向服务单位及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服务单位及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离开服务岗位。离开服务岗位前,应当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疗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假3日以内(含3日)的,须经服务单位同意。
(二)请假3日以上的,须经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
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日,1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
第二十七条 服务单位如发现“三支一扶”大学生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应及时上报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达15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服务资格,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情况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各项补贴,并由人才服务中心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一年后终止服务资格的,其“三支一扶”服务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第三十条 “三支一扶” 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会同服务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上海市“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考核鉴定表》(由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经服务单位、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鉴定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就业推荐
第三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对服务期满后尚未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求职登记制度。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服务期满后尚未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并为落实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各种人事关系转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三支一扶”计划相关部门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推荐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就业。对服务期满后的困难家庭“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实施重点推荐、优先安置。
第三十五条 对服务期满后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和继续留在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做好人事代理等相关人事人才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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