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三支一扶
【导读】暂无简介

各市(地)、农垦总局“三支一扶”办,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号)要求,为做好今年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招募计划
        2008年,我省将继续招募1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为2年,期满后自主择业。
        省“三支一扶”办根据各市(地)岗位需求信息,制定2008年招募计划,各市(地)“三支一扶”办根据招募计划确定招募岗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并于6月15日前报省“三支一扶”办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宣传动员
        各地和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基本政策,以及大学生在基层服务的突出业绩、先进事迹和各地及用人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确保毕业生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三、组织招募
        (一)6月30日前,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高校毕业生在“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上进行报名(2006至2008年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学院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报名,不含往届“三支一扶”大学生),下载并填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由学校签署意见。要以农村基层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经济类等专业为重点,突出对较高学历和贫困毕业生的招募。在招募的毕业生中,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要占一定比例。
        (二)7月15日前,各市(地)“三支一扶”办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报名毕业生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确定人选,并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省“三支一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7月31日开始,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明确的体检标准,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对公示后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体检。
        (四)8月20日前,省“三支一扶”办对体检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下达《黑龙江省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五)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和农村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等。
        (六)9月1日至15日,“三支一扶”大学生持《通知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服务单位报到,各服务单位做好接收工作。


    四、服务管理
        (一)各市(地)“三支一扶”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其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要加强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联系,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随时掌握动态信息。要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确保按月足额发放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交通补助,及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要指导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食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要择优选拔1至2名条件适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协助县团委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三)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食宿,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应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再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五)“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可由学校迁转到省人才中心,或根据本人意愿迁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农场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的党费、团费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


    五、评估考核
        (一)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考核。县(市、区)、农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毕业生要进行专门考核),考核以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为主要内容,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二)7月30日前,各级“三支一扶”办要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全面考核,考核材料(具体式样见附表)装入本人档案,同时上报省“三支一扶”办。考核合格的,颁发由全国“三支一扶”办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三支一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六、经费保障
        “三支一扶”毕业生志愿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的650元生活补贴和每人每年400元的交通补助,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实际执行中,先由县(市、区)财政按月足额垫付,省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有关县(市)。到农垦系统服务的毕业生补助经费,按行政区划先由农垦所属各分局所在地的县(市)财政及时垫付,省级财政再通过年终结算补助有关县(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保险费用仍由所在县(市、区)和农场负责承担,并务于年底前办理完毕。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和服务单位,应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生活补贴、交通补助标准和保险额度。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有关经费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的,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调整毕业生服务单位。


    七、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06〕35号)中有关“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政策规定。在坚持自主择业原则的基础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提供本系统岗位,积极吸纳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务员招考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拿出专门录用计划,招录“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岗位面向“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公开招聘,原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此外,在中央下达的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周转编制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考录“三支一扶”大学生;引导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村任职。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免收困难家庭“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同时,要积极做好自主择业“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推荐,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自主择业“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推荐工作作为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八、组织领导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明确职责,共同努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我省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工作。
   

    省“三支一扶”办联系方式:0451—82651234—807


    附表:《黑龙江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表》

                《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计划信息表》

    下载附件   rcldkfc_152122_黑人发[2008]112号附表.doc

                    黑龙江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计划信息表.xls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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